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15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京发〔2018〕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20号)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京海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

区政府按年度以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专项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区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报告以海淀区本级情况为重点。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要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审议。

三、报告内容

(一)综合报告内容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专项报告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报告基础数据为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报告数据基础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表数据。

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报告数据基础为年度报表数据。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可附子报告。综合报告子报告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子报告,由区财政局会同专项报告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金融办、区审计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财政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编制综合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负责编制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及本领域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子报告;

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本领域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子报告;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编制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告。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上来,合力做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二)细化措施,密切沟通。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工作小组办公室作用,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优质高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子报告编制部门和单位要全程参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环节工作,按时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同时,精心做好区人大常委会视察和专题调研相关准备工作。

(三)层层落实,协同联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子报告编制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部门、本单位内建立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特此通知。